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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权保护的客体:实践中版权保护的类别有哪些?

版权保护的客体包括文学、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各种产物,不论其表现方法或形式如何。作品享有版权保护,但它必须是原始创作。作品中反映的思想无须是新的,但表现它们的形式必须是作者的一种原始创作。同时,保护与作品的质量或价值无关,也与打算实现的创作目的无关,因为作品可能具有的用途与它受到的保护没有任何关联。

符合版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一切原始智力创作。这些作品在各国版权法中均有非详尽的、示例性的列举。作者的作品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,就必须来源于作者本人,即它们必须经作者劳动而产生的。但版权保护不要求作品通过想象力、创造力的检验。作品不论质量如何,以及在与文学、艺术和科学几乎毫不相干的情况下,均受到保护。这种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在版权法中有明确的列举,例如,法律及官方决议或单纯的每日新闻通常被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。

从实践来看,各国版权法均规定对以下各类作品的保护:

一、文学作品:小说、短篇故事、戏剧及其他任何文字作品,不论其内容(虚构的或非虚构的)、篇幅、用途(娱乐、教育、信息、广告、宣传等)、形式(图书、册子、活页、报纸、杂志等)如何,不论是否发表,在大多数国家,“口述作品”(未转换为书写形式的作品)也受版权法保护;

二、音乐作品:不论是严肃音乐还是轻音乐,是歌曲、合唱、歌剧、音乐喜剧还是轻歌剧;如果用于教学,不论是用一件乐器、几件乐器还是多件乐器演奏;

三、美术作品:不论是平面的(如素描、油画、蚀刻、石印等)还是立体的(雕塑、建筑作品),不论其内容(具象派的或抽象派的)、目的(“纯”艺术、用于广告等)如何;

四、地图和技术绘图;

五、摄影作品:不论其主题和拍摄目的如何;

六、电影作品:不论是无声片还是附带音轨,也不论其用途(影院放映、电视播放等)、种类(影视剧、纪实片、新闻片等)、长度、拍摄方法(“实”拍、卡通等)、技术过程(画面制作在胶片、磁带、DVD上)如何;

七、计算机程序(或作为文学作品或作为单独一类作品);

八、很多国家的版权法还保护“实用艺术作品”(艺术首饰、灯具、壁纸、家具等)和舞蹈作品。有些国家也将唱片、磁带、广播节目视为作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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